车险“高保低赔”被叫停 5月后实施新规
车险“高保低赔”被叫停
在南岸一事业单位上班的市民周先生2004年买了一辆1.8排量的宝来,上个月,周先生到保险公司续保,车损险仍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15.17万元进行投保。周先生提出异议后,被告知若不按新车价足额投保,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的70%予以赔付。
商报记者了解到,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周先生遇到的车险“高保低赔”被叫停。按新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征求意见稿》还首次对备受关注的车辆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显示,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一位险企人士坦言,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来说,新的费率计算方式更划算。
例如,客户为一辆新车价为20万元的车投保,由于已使用多年,现在只值10万元了。按现行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在新车价基础上下浮20%,即按16万元投保。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20万元还是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但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只需按10万元投保即可。这最高的20万元与最低的10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
建立行业代位求偿制度
汽车被撞坏后,由于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肇事方又一直拖着不赔,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行业代位求偿制度,并删除了“无责不赔”事项。
车险代位求偿机制落实后,车主将是最大的受益方。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事故中受损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也让破解“无责不赔”霸王条款有了更加明确的可操作性。
商报记者了解到,代位求偿机制已在我市试点。需要提醒的是,车主在享受代位求偿机制带来的好处时,也须认真履行协助义务。市内一财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表示,一是要及时报案,哪怕自己没有责任,也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二是不能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同时,协助定损、交索赔材料等也是车主应该承担的责任。
购买车险费率或低于7折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也格外引人注目。即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商业车险费率将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并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监管规定,理论上商业车险费率折扣将不封顶。而按目前保监会的规定,国内商业车险按基准费率最多可打7折。
一大型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意味着将来只限制各家公司的最高保费,对最低保费不作限制,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也就是说,消费者今后有可能拿到比7折更低的折扣。
在保险业人士看来,保监会推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意图很明确。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权衡价格与服务,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投保选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通过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费用率,减少转嫁给消费者的渠道获取成本,从而实质性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使消费者从中受益。
2013年5月28日
新车不能通过电话销售渠道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