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追偿权利何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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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9 2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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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条盲点解释存疑
“醉驾撞人保险也要赔”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事实上,驾驶人醉酒驾车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争议。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通行的“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交强险合同条款的依据。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提出特殊情况免赔。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案例中存在双重标准。
另外,《条例》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也存在“偷梁换柱”的问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在醉驾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这一条款是对其上位法《条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长期关注该问题的云南律师张宏雷认为,“《条例》仅提出交强险对醉驾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担责,而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担责,这就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间。”而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酒驾驶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但《条款》中,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正是由于对于该问题的不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同一类案件有两种截然不同判罚结果的情况:若以《条例》为依据判定的,则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而以《条款》为依据的,则判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公益性质得以重申
对于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争议最大、反对声最高的问题就是对于“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也赔”的解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反对者普遍认为,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而现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醉驾肇事要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这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醉驾行为?今后恐怕因醉驾成本低而使得司机酒后驾车概率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尽管有追偿权,但也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这又是否会导致保费增加。
有关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在机动车驾驶人无照驾驶、醉驾、毒驾、药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上,突破了现行《条例》中只明确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条款,确定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让交强险真正回归了其救济被侵权人的公益性质。
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醉驾等情况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非一项新的条例或解读,而是重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条的内容。而依法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由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
“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张宏雷说。
记者查阅近年相关案例发现,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因醉驾、毒驾等情况伤人,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最高赔12万元,此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追偿权利何以保障
目前,醉驾已经入刑,凸显了法律并不纵容交通违法,也说明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先予以赔偿并非是替违法者埋单。尽管如此,社会上还是有很多质疑之声,一方面,源于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解释的背景与具体内容,只是片面的认为“酒后驾车保险也陪,完全是纵容这一违法行为”;而另一方面,很多业内人士也并不完全赞同,则是出于对“追偿权”在执行中诸多现实困难的考虑。
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目前驾驶人醉驾、毒驾等情况在理赔过程中并不常见,因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驾驶人通常选择私了的方式。而从当前的交强险理赔后的代位追偿实践来看,保险公司能够追回垫付款的案例并不多。而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人力和财力消耗也不可避免。
不过,保险公司对追偿权也无需过度悲观。以江苏省为例,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江苏各级法院一直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偿”来判决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2011年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中对于赔偿责任特别强调:正确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保护力度,明确因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除了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以外,还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江苏省的实践来看,“醉驾”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会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最终由于醉驾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法条盲点解释存疑
“醉驾撞人保险也要赔”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事实上,驾驶人醉酒驾车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争议。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通行的“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交强险合同条款的依据。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提出特殊情况免赔。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案例中存在双重标准。
另外,《条例》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也存在“偷梁换柱”的问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目前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在醉驾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这一条款是对其上位法《条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长期关注该问题的云南律师张宏雷认为,“《条例》仅提出交强险对醉驾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担责,而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担责,这就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间。”而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酒驾驶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但《条款》中,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正是由于对于该问题的不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于同一类案件有两种截然不同判罚结果的情况:若以《条例》为依据判定的,则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而以《条款》为依据的,则判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公益性质得以重申
对于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争议最大、反对声最高的问题就是对于“醉驾撞人保险公司也赔”的解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反对者普遍认为,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而现在最高法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醉驾肇事要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这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醉驾行为?今后恐怕因醉驾成本低而使得司机酒后驾车概率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尽管有追偿权,但也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这又是否会导致保费增加。
有关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在机动车驾驶人无照驾驶、醉驾、毒驾、药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上,突破了现行《条例》中只明确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条款,确定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让交强险真正回归了其救济被侵权人的公益性质。
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醉驾等情况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非一项新的条例或解读,而是重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6条的内容。而依法设置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由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
“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张宏雷说。
记者查阅近年相关案例发现,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因醉驾、毒驾等情况伤人,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最高赔12万元,此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追偿权利何以保障
目前,醉驾已经入刑,凸显了法律并不纵容交通违法,也说明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先予以赔偿并非是替违法者埋单。尽管如此,社会上还是有很多质疑之声,一方面,源于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解释的背景与具体内容,只是片面的认为“酒后驾车保险也陪,完全是纵容这一违法行为”;而另一方面,很多业内人士也并不完全赞同,则是出于对“追偿权”在执行中诸多现实困难的考虑。
记者从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目前驾驶人醉驾、毒驾等情况在理赔过程中并不常见,因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驾驶人通常选择私了的方式。而从当前的交强险理赔后的代位追偿实践来看,保险公司能够追回垫付款的案例并不多。而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人力和财力消耗也不可避免。
不过,保险公司对追偿权也无需过度悲观。以江苏省为例,对醉驾、酒驾、毒驾以及无证驾驶伤人等情况,江苏各级法院一直是按“保险公司要赔偿”来判决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江苏法院2011年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中对于赔偿责任特别强调:正确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保护力度,明确因无证驾驶、醉酒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除了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以外,还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江苏省的实践来看,“醉驾”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之后,都会向肇事者追偿,即便肇事者不认账而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最终由于醉驾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分也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