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所属分类:  2013-9-29 21:42:44    加入收藏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正式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做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合理修订,强化了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废除“无责不赔”针对“无责不赔”问题,《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免去和第三方的沟通索赔之累。

  那么,代位求偿是否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保险公司又是否会将成本转嫁给车主呢?对此,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多数车险代位求偿案件会让保险公司增加很多成本。第一,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诉讼的途径解决赔款问题,诉讼成本会增加;第二,坏账成本上升;第三,由于寻找律师或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来解决问题,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导致追偿成本提高;第四,勘查成本提高,原本无责一方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勘查定损,现在需要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勘查定损,重复劳动。这些成本的增加势必会导致车主第二年的保险费上浮。”

  不过,上海天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干天全认为,代位求偿并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目前,事故发生后,如果有责方无偿付能力,处理事故的交警虽心知肚明,但仍违心地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让保险公司"兜底"。如果明确代位追偿权,反而会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因为保险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对车主来说,也将明确自己该不该负责;对于交警,就可更公平地裁定事故责任。”

  显然,如果车主无责,保险公司就不应增加第二年的保费。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在废除“无责不赔”条款的同时,中保协应对理赔记录进行调整,保费除了与理赔次数挂钩,还应考虑出险金额、违章情节等其他因素,至少无责赔付记录不应计入理赔次数。

  “高保低赔”成“实保实赔”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颇受关注的“高保低赔”热点问题,《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记者了解到,以往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并不强迫车主的旧车一定要按新车价投保,而是有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这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但实际操作中,各公司普遍都是按“新车购置价”算保费,这确实会增加旧车车主的保费支出。今后,车险保费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高保低赔”变成了“实保实赔”。

  不过,“实保实赔”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会发生变化,但保费收入会减少,长期下去会出现亏损。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提高费率。根据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表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的情况,重新设定费率。

  减少免赔事项车辆发生损失后,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却被告知属于免赔范围,对于这种情形,《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从而有效扩大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保障能力更符合消费者的需要。

  此前,车辆盗抢险规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此次《条款》废除了上述内容,不再要求盗抢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此外,《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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