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中 车主无责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所属分类:  2013-10-8 22:20:34    加入收藏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责免赔”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该向原告金辉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8179元。

  2010年9月18日凌晨,金辉公司的业务员李先生开着公司的小客车,在顺德105国道由大良往中山方向行驶至顺德容桂鹿茵路口时,与唐某驾驶的泥头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负全责,李先生无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唐某受伤住院,肇事的泥头车也没有购买保险。想着自己的车已经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的“全保”,李先生所在的企业金辉公司(化名)就自掏腰包维修了小客车,但是当金辉公司手持车辆全保保单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汽车损失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协商不成,金辉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坏的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已付出的拆检维修费350元、维修费74124元、拖车费440元、评估费3265元,诉讼费877.24元,合计79056.24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认为其中的第26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金辉公司投保车辆的驾驶员李先生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26条属于格式条款,且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向金辉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8179元。

  对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进行对比后发现,被称为“无责免赔”或“按责任理赔”的条款,在所有商业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该条款通常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无责免赔”或“按责任赔付”,除广东顺德之外,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也已经有类似的案例。法院无一例外地认定“无责免赔”或“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无效,支持了车主的合法诉求。同时由于近期媒体的持续关注,中国保监会也曾公开表示,“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今年4月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没有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

  但是,目前“代位求偿”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相关统计显示,2010年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款有4000万元之多,然而通过“代位求偿”获得款项的占比仅为5%。

  如果责任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话,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所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基本无法实现。“即使实现,所付出的诉讼、执行成本也相当高昂。”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辆投保率过低是影响目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风险加大,增加保费必然成为各大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选择。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2013年4月12日

事故为多方肇事且有人伤亡理赔流程三、责任认定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调查后,对事故的各当事人定责后送达《责任认定书》;如果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15天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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