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责免赔”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该向原告金辉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8179元。
2010年9月18日凌晨,金辉公司的业务员李先生开着公司的小客车,在顺德105国道由大良往中山方向行驶至顺德容桂鹿茵路口时,与唐某驾驶的泥头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唐某负全责,李先生无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唐某受伤住院,肇事的泥头车也没有购买保险。想着自己的车已经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的“全保”,李先生所在的企业金辉公司(化名)就自掏腰包维修了小客车,但是当金辉公司手持车辆全保保单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汽车损失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协商不成,金辉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坏的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已付出的拆检维修费350元、维修费74124元、拖车费440元、评估费3265元,诉讼费877.24元,合计79056.24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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