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出险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8 22:30:23    加入收藏
被告罗某某驾驶小汽车在某水产品市场门口段与原告邓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被告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脱保。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肇事车承保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609.4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是否应当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予以全部赔偿。

 

  专家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此为常理。

  但本案特殊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专家认为,如果因事故责任人罗某某个人原因忘记投保交强险了,要看交强险的限额,如果限额高于100609.45元,则由罗某自行承担这笔费用;如果交强险的限额低于100609.45元,罗某某需要赔偿交强险限额部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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