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被保监会叫停
近期,宁波保监局指导行业在总结分析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实施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订宁波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操作办法》,根据责任方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以及保险投保情况的不同,制订相应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流程,明确代位求偿理赔计算标准和公司间共享协作要求,提高行业处理时效和服务水平。截至目前,宁波保险业根据客户申请,实施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174件,理赔金额435万元,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责不赔”或可终结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而这样的烦恼,在今年就会有所改变。宁波保监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宁波目前正在制定代位求偿的初步方案。
代位求偿,简单地说,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比如说小的车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结算,来免去客户为索要赔款东奔西走。目前具体方案还在征求意见当中。”据介绍,我市将在年内制订代位求偿索赔指引、操作实务和结算机制等,统一规范行业操作流程,建立大额人伤案件代位求偿行业协调制度,探索对涉及第三方求偿案件建立行业协作处理制度。
“代位求偿”怎样赔偿
代位求偿,说得清楚些,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投保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而从今年3月15日起,我市保险业全面实施代位求偿制度后,被保险人需要代位求偿应该怎么做?昨天,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
李先生车辆投保在宁波,在舟山与一安徽牌照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无责、对方全责,李先生车辆损失1万元,对方无损失。李先生车辆修理完毕并提供发票后,对方消极理赔,因对方车辆投保地为安徽。
“这种案例比较典型,责任方负全部责任,没有造成车辆损失,但消极理赔。按以往的理赔流程,当事人须向责任方索赔,责任方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一旦责任方消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而实行代位求偿理赔制度后,只要符合上述代位求偿的条件,当事人李先生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并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以及履行其他索赔程序后,直接获得赔款1万元。
“高保低赔”被叫停
保监会的《通知》还叫停了车险理赔时“高保低赔”的惯例。在过去,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此,《通知》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同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通知》还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同时建立商业车险的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则将禁止公司自拟商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