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单独破损险”的赔付条件

 所属分类:  2013-10-9 14:13:48    加入收藏
轮胎险全称叫“轮胎单独破损险”,赔付条件是:因意外情况,轮胎单独破损,车身其他地方无损伤。如果是车身、轮胎一起受损,就可按照车损险赔付。不过,轮胎是车上磨损率最高的部件,单独损坏理赔易产生道德风险,换句话说就是怕车主恶意损坏轮胎,频繁让保险公司换胎。因此保险公司避而远之。

  不只是车轮单独破损,车轮被盗也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被盗窃、抢劫,以及因被盗窃、抢劫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而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炎炎夏日,车主在享受开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车辆使用的安全隐患,如汽车发生自燃、轮胎爆炸等,而且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可能得不到保险(放心保)公司的赔偿。

  2009年8月29日,李某在驾驶天域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一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时右后轮两个轮胎爆裂。公司于当日将两个存安全隐患的轮胎送至现场。

  李某通知周某到现场更换轮胎,周某在为第二个轮胎充气时,轮胎猛弹起击中低头察看情况的周某头部,致其伤势过重死亡。

  周某家属向广州的法院起诉天域公司,法院判决天域公司应向周某的家属赔偿242506.96元。

  天域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责任,故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次事故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保险条款和法律相关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条文均约定,被保险人等合格主体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才属于保险范畴。

  本案中,涉案拖挂车因轮胎爆裂停靠在道路上,属于静止状态。天域公司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替代轮胎,致使在充气过程中发生事故,且该替代轮胎并非涉案投保拖挂车的一部分,而周某的死亡也并非合格主体在使用投保拖挂车时所致使,故该替代轮胎弹起造成的事故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由此判决驳回天域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车轮爆胎,在更换过程中却爆炸炸死了修车人,法院判相关责任人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并不需赔偿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涉事汽车的损失。法官表示,换胎爆炸致修车人死亡并不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建议车主投保相应的单独险。投保单独险可保障获赔,车主可通过投保相应的单独险如车轮单独破损险等,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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