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先行赔付问题的介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先行赔偿。此条例确立了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原则,然而先行赔付原则在交强险中并没有得到明确体现。
承担主次责任具体比例问题
承担60%至90%责任,都属于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比例范围。具体怎么确定?
首先,我们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是说,应根据双方违章行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确定具体责任比例。本案被上诉人机动车一方连刹车措施都没有采取,依法属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更谈不上必要措施了。严格法律意义说,被上诉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违章行为,由于该起事故发生的地点在双黄实线上,且上诉人没有抢道行走,更没有奔跑,而是停留在双黄实线上,撞伤接触点又是上诉人侧后。可见,上诉人的违章与该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该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司机忽视。
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律师表示,交强险确立的“分项限额赔付”对车主来说责任进一步加大。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医疗手术费可能花几万元,交强险仅仅赔付8000元,不足的部分又得让车主自己掏,车主的负担并没有减轻多少。按照“先行垫付”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先替车主垫付受害人的损失,但交强险的条款里对先行赔付的规定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而不是保险公司直接把钱赔付给保险受益人。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结束,其中第17条规定:醉酒、无照、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都必须赔付,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交强险赔偿标准: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