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派遣: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10-9 23:05:24    加入收藏
小邱是劳务派遣工,由人才公司派遣到现在单位工作,合同是与人才公司签的,四金也由现在单位转给人才公司代缴。小邱说,相对于其他派遣工来说,自己情况还算不错,待遇上基本和正式员工没什么大差别,但是单位为正式员工缴住房补充公积金,而劳务派遣工则没有。同时,交通补贴上也比正式员工少200元。仅这两点差别待遇,就让她觉得不舒服。“有次我去开收入证明,单位告诉我说,你不是我们单位的人,要去人才公司开证明。”这句话对她触动很大,在单位这么久了还不被承认,让她对单位的归属感大大降低,工作起来的干劲也就小了很多。“这样的用工制度何时才能有所改善呢?”小邱心中有着大大的问号。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从现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和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对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都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人保部将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制定劳务派遣办法,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第二,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地加以纠正和解决。第三,从国家的实际国情出发,形成既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促进就业,也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比较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从长远机制上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6个条文专门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但是,劳务派遣滥用并没有得到遏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认为,要抓紧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界定劳务派遣的就业岗位范围,以规范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

  “首先应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更加明确的界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三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一直存在的争议。

  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但目前来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参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后发现,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现象。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工,应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

  据了解,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都存在异地派遣的问题。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

  时福茂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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