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面对非指定驾驶车险理赔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法理分析
(一)对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约束力的判断。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因有公安交警部门的参与,容易使人产生认识误区,很多人认为该协议具有一般民事协议所不具备的特殊强制力和执行力。实质上,我国法律对于交警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并未赋予强制执行力,其性质仅属民事协议的范畴,其约束的对象也仅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因保险公司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在其未明确认可该协议的情形下,协议并不当然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处理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当然有权对就未参与签订的协议是否加重自身的负担进行审查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合理抗辩。
(二)如何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并计算保险赔偿金问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都约定了每一险种的保险责任,只有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才存在保险事故损失并应计算保险赔偿金问题。本案双方诉争的主要系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被保险人以其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设定的一种保险。准确界定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事故损失的确定及保险金的计算,具有实质性影响。目前,我国较为详细规范交通事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受害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侵权人应负担的各项义务。该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判断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也是以上述法律规范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而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判断。最后作出了对于被保险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保险理赔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我们普遍认为指定驾驶员和非指定驾驶员所产生的交通风险是截然不同的,先不说指定驾驶员与非指定驾驶员的技能有何区别,就说在对车辆性能的了解上,指定驾驶员就远远超过了非指定的驾驶人员,正是由于两者之间风险系数的差异,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指定与非指定驾驶车险理赔以及保障服务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距,投保价格也会有所不同。指定驾驶员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其中一项内容,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障车上人员权益的一个险种,而车主投保的汽车驾驶员只能是固定的人,指定的驾驶人员数量最多为3人。
那么,车主在面对非指定驾驶车险理赔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车主朋友们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指定驾驶员这一项,必须认真考虑自身情况再作出相应的选择。李先生把投保车辆借给朋友驾驶,而他的朋友是一个刚刚拿到驾驶证的新手,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更糟糕的是,经保险机构最后认定李先生的朋友属于非指定驾驶人员,所以最终李先生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商业险赔偿。对此,李先生非常懊恼,上网搜索了大量的资料后,最终才通过了解车险赔偿的相关条款,认识到了出借汽车所存在的风险,也明白这次交通事故没能得到相应赔偿的原因。为此,专家认为,对于车主来说,是否指定驾驶员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另外,在投保车险的过程中,车主除了可以选择指定驾驶人员,还可以选择指定投保区域,例如有些车主很少开车出省,或者说只在本省市使用车辆,就可以选择指定本省区域投保。所以说,投保车险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车主朋友们想要了解更多车险的相关知识,可以登录中国平安车险网销平台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