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造成他人非交通事故 车险是否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就你轿车所受到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李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汽车自燃导致他人损害当属第三人责任险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其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并没有明确确定专指交通事故,即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属其列。而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应当包括行驶和停放。李某在停放汽车过程中发生自燃后殃及他人车辆,属于非道路事故性质的意外事故,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之列。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即经李某请求,保险公司必须直接向你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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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3日,刘某的小汽车停入云阳某办公楼车库内,当晚,该车因电路短路起火将停在旁边的另一小轿车渝O03116车引燃烧坏。事后不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依照约定向渝O03116车车主支付了车辆损失险赔偿款,并取得了该车的保险代位追偿权。
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于是向刘某索赔,2004年10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云阳财产保险支公司因渝F50028车对渝O03116车造成的火灾损失11万余元。宣判不久,刘某就按生效判决支付了款项。想到自己购买了保险,刘某遂向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万州支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不料却遭到了严辞拒绝。刘遂将万州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车的驾驶员已离开车辆,并将车辆处于停放在车库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对该条文中的“使用”,按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应包括保险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即车辆停放在车库也应系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中。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刘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11万余元。
宣判后,永安保险万州支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被上诉人的保险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发生自燃,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上诉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2版)所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