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解析

 所属分类:  2013-10-8 10:14:58    加入收藏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碰撞、倾授、火灾、爆炸等非免赔项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二、保险公司根据相关单证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和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如果车辆能够修理的,在保险公司指定并经投保人认可的修车点进行修理,保险公司支付其在赔付限额内的修理费用,如果无法修理,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

  1.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l)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川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贵赔偿:

  (l)碰撞、倾援;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上述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发生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责任免除

  (l)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

  ③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④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⑤白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⑥人工直接供油、高溢烘烤;

  ⑦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⑧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贵任:

  ①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②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③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④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股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3)发生愈外李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②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③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④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⑤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⑥未经被保险人同愈或允许而驾车的;

  ⑦种月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⑧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小故现场,或故念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9、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储

  ②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毅)

  ③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到;

  ④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碑被盗窃、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多设备丢失

  ⑤逍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⑥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状;

  ⑦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仇、修理后引起的损失;

  ⑧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农发生的费用;

  ⑨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⑩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⑧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

  ⑩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3)保险金额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l)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车辆购置价;

  (2)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3)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数价,超过部分无效。

  4)赔偿处理

  (l)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凭据:

  ①保险单;

  ②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驾驶人驾驶证;

  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榭料;一触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菊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稍况的协议书;

  ⑤应当由第三者负贵赔偿但确实尽者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⑥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贵任。比例规定与商业第三责任险相同险相同。

  (3)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①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

  ②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ro%的绝对免赔率。

  ④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解析

  (l)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独立的两个险种。

  车损险保险公司负责的是你自己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负责除你本身以外的损失。

2013年4月13日

交强险“本车人员”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
    )“本车人员”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提出了“本车人员”的概念,但条例本身对于“本车人员”并未作出解释,即法无明文。 (二)两种不同理解 1.“本车人员”指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 实践中,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的概念范畴,有专指“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和“既含本车工作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又含车内乘客”两个方面的理解。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本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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