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头天投保次日生效

 所属分类:  2013-10-10 18:20:43    加入收藏
去年4月7日,家住南岸区的杨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电话推销,业务员提醒他名下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即将保险到期。杨先生一查,保险竟然是第二天即4月8日到期。担心轿车脱保,杨先生打电话给这个业务员,对方称周末不上班。

  4月9日是星期一,杨先生就来到位于南坪的这家保险公司办交强险。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杨先生买保险,就是为了保险“万一”。买完保险,杨先生心中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谁也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时45分,杨先生真的发生了意外,他在南岸区南滨路上开车时不小心撞了人。由于交了保险,杨先生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可对方说的话让他打了一个寒战。

  头天投保次日生效

  接线员表示,杨先生的保险合同约定保单次日才生效,为此保险公司拒绝派人到现场理赔。

  杨先生支付了12万多元治疗和损失费。按照交通强制险的赔付率,保险公司应赔偿他7万多元。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无果,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理赔款。

  前天在法庭上,杨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廖金容律师称,《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廖金容律师称,保险单正本显示生成保单时间是当日11:46:8,保单应该即时生效。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保险合同注明保险期自4月10日零时起至第二年4月9日二十四时止。投保都是次日零时生效,除非投保人有特别约定。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表示择日判决。昨天,联系上杨先生,他表示,当时自己并没有注意保险开始时间,业务员也没有提醒他,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钱给了,保单也出了,次日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这个次日生效引发的保险真空期,难道该我们车主担责?”杨先生不服气。

  对于旧车续保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表示,如果是保险到期后再来续保,客户在购买车险的生成时间是下午6时,则要延后2小时,也就是晚上8时保险才能生效。业务员会提醒车主在这两个小时的空当期最好不要用车,因为是“脱保”期间,发生事故车主自行担责。其他保险公司均表示是和投保人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表示,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零时起保”格式条款不仅加重投保人的责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真空期”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投保人对格式条款无法作出选择,只能被动接受。由于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出现了保险法第19条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条款。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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