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理赔员考试题集
非车险理赔员考试题
一、严格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一是应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二是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四是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各公司要特别加强对非车险批单退费的管理。对于正常批改业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分公司。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各公司要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密切关注,加大对非车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以及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对于不严格执行审批报备的非车险条款费率、不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司,要从重从严处理。
对查实的非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应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10年是车险快速发展的一年,车险行业成功实现了扭亏为盈,这对整个行业来说,实在是一件值得称许和欣慰的事。在一连串令人欢欣鼓舞的数据和信息之后,车险行业却遭遇了一场非议纷纷的风波。车险业务作为中国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只有及时疏解问题、科学经营、尽责服务,才能促进车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
车险保额有三种确定方式:一种是按照投保时的同类型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一种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一种是由被保险人在新车购置价内确定一个金额作为保险金额。车险另一个重要概念是保险价值,投保时该车型新车购置价就是车辆的保险价值。当车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为足额投保,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多长,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车主,可以得到修理费用的足额赔付。
被保险人最为关心的是所谓发生在全部损失情况下的“少赔”,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较小,2010年仅约0.086%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机动车辆特别是汽车这类财产,价格规律呈下降趋势。财产保险有一个特有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也称为铁的原则。简而言之,损失补偿原则就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收入。
一方面,如果人们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的话,那么保险对维护社会经济生产正常开展的作用非但不能实现,反之,还将起到相反的作用。保险的正外部性不能发扬光大,负外部性肆意滋生,长此以往,势必引发道德危机,给社会造成极大破坏。车辆发生全损,这时车辆市场价一般都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赔偿的话,车主获得的赔偿高于重新购置同样类型车的成本,不符合国际保险市场公认和共同遵守的“损失补偿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互助机制。人们根据大数法则集合社会的力量和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有参保者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保险基金的补偿,而这个补偿通常超过当时参保者缴付的保费;当然,以后其他参保者受灾时,也能获得来自众多参保者共同集资形成的保险基金的赔偿。也可能有参保者在一定保险期内没有遭遇保险事故,那么在这个期限内这个参保者支出了保费,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是因为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这也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险合同具有这样的射幸性。因此,在实务中才会出现足额赔、“多赔”、“少赔”甚或不赔的情况。
2010车险理赔员考试题大全
保险诈骗,让人们往往联想到是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行为,但本身从事保险理赔的工作人员,为了中饱私囊,竟诈骗保险金近20万元,这倒比较少见。
江某,36岁,在杭州一家保险公司车险部任职。日前,他因涉嫌保险诈骗,已被下城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刑拘。
名词解释:保险诈骗罪指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办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8000元改成了1.8万?
一般人买车后,都要参加车辆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让理赔员查验出险车辆,以便进行车辆损失赔偿。去年2月,干了10年保险工作的江某,突然悟到一个“生财之道”,由此发生了第一起诈骗。
一天,江某的一个杭州老客户打来电话,说他桑塔纳车在路上出了一点小事故,让江某去一趟。江某很快到现场验车。因彼此很熟悉,事后,老客户把赔偿事宜就全权委托给江某去办理,还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证件交给他。受委托后,江某并不是按正常程序办理,而是搞起了小动作。首先,他先将事故车辆受损情况夸大,这样一来,只需8000元的赔偿,就上升到了1.8万元。然后,江某在电脑上将数据、材料篡改。一番“努力”后,江某用老客户的身份证领到了1.8万元赔偿金。他拿了8000元给老客户,自己将1万元“吃”进。
两三下就得手1万元,尝到第一次甜头,江某觉得这样干,钱来得快,又很安全。用这个办法,他一连做了5起类似骗保行为。
捏造材料“客串”审赔员
手头钱越积越多,江某的欲望越来越膨胀。去年10月初,他一连编造了4起交通事故,不是杭州车与外地车发生较小碰撞,就是杭州车发生单方事故。比如,国庆节期间,中河高架上有三车相互“追尾”。江某虚构了车祸后,弄来几张以前事故车的照片,又去找路边的假证贩子,制作了一系列假材料——车辆定损单、事故简易处理表、修理厂家的发票。有了这些“材料”证明,当然还混不过去。江某趁人不备时,上电脑进入数据库,自己当成审赔员,给这4起交通事故审核过关,由此,诈骗成功。
审赔员整理档案发现问题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江某正为自己小聪明高兴时,其公司审赔员在整理档案时,发现了蛛丝马迹。去年11月初,该公司到下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去年12月,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到交警部门调查,得知江某经手的9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并未记录在案。今年1月,江某在接受审查时,承认了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下城警方提醒:车主办理车险后,在领取赔款时,最好是本人携带公章、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亲自到保险部门办理,切勿为图方便,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代办,以免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