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三责险中免赔率条款的理解
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责任免除”部分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该条约定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应作如下理解:即同时符合“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基础上”和“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两个条件,再计算相应的免赔率。
即:⑴.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高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⑵.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显然,作为责任免除的免赔率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必须予以扣除。
2、中国保监会对免赔率条款的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6月15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曾对免赔率条款做了如下解释:
“二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约定: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4、结语
在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情况下,⑴.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责任限额时,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先限后免”,即: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⑵.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金额低于或等于责任限额时,保险赔款计算方式为“先免后限”,即: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A款)虽未列明保险赔款的计算方式,但有关免赔率条款的约定简洁、凝炼,其以“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的文字表述已充分概括了涉及免赔率的保险赔款计算方式。该免赔率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基本条款(B、C款)“赔偿计算”条款约定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二者在语言上的表述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