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 缺少大环境支持
车险赔付率持续上升,将直接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因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发展速度与经营效益并举,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不断提高车险的经济效益,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
随着各种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幅上升。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购买力的日益增强,有车族自2006年以来快速增加,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多。新手上道的越来越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仅以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公司承保的车险为例,2007年,车险赔案为68091件,2008年,已增加到118388件。
车险理赔缺少大环境支持
1.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公平性
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都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对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按较大或按全部责任认定。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虽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交警部门本身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原则上都会维持原来的责任认定比例。
2.保险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缺少相关部门支持
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原本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或扣减赔偿责任的理由,但由于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定,而不能付诸实施。部分肇事司机甚至触犯了刑律,而不能得到及时应有的惩治,无形之中助长了部分司机违章行为的发生。二是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无形之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了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3.在交警部门调解或法院判定中,保险车辆所承担的赔偿比例失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有责的情况下,可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付。但是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有的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在事故过程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求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特别是经过法院判决的一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并非承担全责的情况下,将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判定被保险车辆进行全额赔付。
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首先抓好承保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把住承保入口;建立验车承保制度,提高甄别风险能力;选择性承保风险。同时,大力加强理赔管理,把好理赔出口关,强化理赔管控,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加大车险事故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加强对疑难案件调查、核实力度等手段,以达到有效降低车险赔付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