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免责条款不再怕

 所属分类:  2013-10-15 10:06:22    加入收藏
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涉及车险的部分亦有诸多变化,车主对于以下几处应予关注。

  按“价”计费 车辆投保要折旧

  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以往车辆投保时,即便是一辆已经使用多年,看上去“老态龙钟”的旧车,其每年的保费标准,依旧需要按照其新车的购置价。若非如此,保险公司在车辆定损理赔时则会“相应打折”。但这并不表示,车主只要按“规则”投保,保险公司就会在理赔时“照单全收”,因为在实际理赔时,其将按照车辆的实际情况估价,对车辆相应折旧。

  这就是保险行业中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为这,车主和保险公司间经常纠纷不断。

  不过,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局面将得以改善。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后,确定了旧车的折旧率:车辆实际价值将按月折旧,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6%。,1年折旧率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折价后的车价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现在开始,车主在车辆投保时,保险金额应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计算。例如一辆10万元的轿车,在使用2年后,其折旧率为14.4%,当年应缴付的金额就应按照8.56万元的标准,每年可省数百元。

  严格守时 三十天内给结果

  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且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理赔难一直是车主最“头痛”的一个问题。不少车主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时,往往陷入一团“雾水”中。通常情况下,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手续极度繁琐,还要三天两头补充材料,先后折腾几个月时间才能获得赔偿。

  但这样的局面将有所好转,因为在新《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耍花腔,延误理赔时间。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应遵循严格的“理赔时间表”,按照新《保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处理,这将为车主节约大量的宝贵时间。

  例如车主在月初发生了车辆事故,在向保险公司递交资料后,即便材料不全,只要在理赔范围内,最晚次月中旬,其也将收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金。而此期间,车主至多只需前往保险公司3次:提交资料、补交资料和提保金。

  醒目提示 免责条款不再怕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撒手锏”。在保险行业推荐时,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常常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对”。

  而按照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醒目提示。比如在合同中用粗体或者其他引人注目的方式将免责条款“提炼”出来。尤其是免责条款中的专业术语,犹如“天书”般,非常人能领悟,这时尤其需要保险业务员的“挺身而出”,细心向车主解释其中“玄机”,不然,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失效,可谓“两败俱伤”。

2013年6月3日

车险拒赔的案例分析
    据了解,车主已向保险公司报告并申请赔付,但由于事故原因和责任目前尚无定论,而且保险单也随大货车被深埋地下,因此保险公司现在仍拒绝理赔。 其实,车辆出险之后遭拒赔,这并非首例,拒赔理由也是各种各样。 2008年初,鲁先生在湖北省宜城市内开车,不慎将一40多岁女士撞倒,当时该女士并无大碍,只是造成轻微擦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本起事故鲁先生负全责。因为当时被撞人要求到医院检查,而鲁先生还有急事,于是他先行与对方达成私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被撞人600余元医疗费与误工费。虽然鲁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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