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旅游意外险条款

 所属分类:中国人寿车险   2013-10-15 10:48:19    加入收藏
 交通意外保险是意外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网上购买国寿交通意外险,省时、省力更省钱!最低仅需两元! 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

  综合意外保险是保障覆盖面较广的一种意外保险,不但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网上购买国寿综合意外保险,省时、省力更省钱! 综合意外保险通常采取主附险方式。主险一般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大多为意外医疗险、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

  中国人寿旅游意外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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