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出车的乘客,车险能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又遭本车碾压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怎么赔付呢?2011年8月18日,邓超(化名)在闵行莘庄乘坐公交车时,由于驾驶员未及时关车门,邓超从车上摔下。随后,邓超被该车碾轧致右小腿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警方认定,公交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对赔偿费用问题,邓超和公交公司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邓超无奈只能向律师求助,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律师接受邓超的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交运输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经过审理,车上摔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邓超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当时是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接受伤者邓超委托后,通过对事故经过及现场情况的了解,发现伤者邓超事发时已被摔出车外,其后被该车碾压致伤,认为伤者的情况属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所规定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所涉及的“本车人员”应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应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本车人员”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之间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且系因车辆肇事而伤亡,则应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本车人员”。故原告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当是" 车轮碾压受害人邓超" 之时。而此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受害人邓超已经从车上甩落到地上被车轮碾压,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自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受害人邓超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此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邓超是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当其从车上掉落地面后又被该车轮胎碾压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关于邓超属于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邓超各项损失共计97490.53元,其余损失由公交运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