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无证驾驶的人代驾出险,有证的司机顶罪保险公司如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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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2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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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个体运输老板李某曾将自有的运输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责任险等险种。一天,李某驾车途中想休息一下,但又怕运货时间耽搁,便让随车的表弟王某(无驾驶执照)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王某驾车肇事,造成行人一死与李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的妻子与王某协商,由李某顶罪,并一起向调查这起事故的民警作伪证。同时,李妻拿着保险单等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没有参加交通事故调查等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合同双方产生了争议。
不同的观点: 上述案件发生后,首先是对李某夫妻及王某涉嫌何种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明知表弟王某没有驾驶证,仍将自己的运输车交给其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李王兄弟因此均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王某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李某妻子主观上具有诈骗保险金和包庇罪犯的目的。李王互为证人,互作伪证,李某构成伪证罪,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李妻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 3、第三种意见认为,李妻让李某替王某顶罪投案,意图让王某逃避法律制裁,又使自家能得到保险赔偿,因此,李妻和李某共同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在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问题上又有不同的观点: 1、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一方面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和该法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另一方面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关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报险等保险条款的规定。李妻诈骗保险金的目的非常明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2、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偿。理由是虽然李某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但其投保的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也包括司机本人由于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害。因此,从车上责任险这个险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一是李某让其表弟驾驶的行为是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故意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但会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是李驾驶疲劳若坚持驾驶也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保证货物的及时运输,让其表弟驾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三是李妻与王某协商,由李顶罪,李妻拿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完全是李妻的个人行为,而非被保险人李某的行为。四是李在事故中受重伤,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他不可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只能由其妻子代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没有及时报险或诈骗保险金为由而拒绝赔偿。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内全部赔偿。
案例分析 首先,关于是否犯罪的问题我们觉得第三种意见比较正确。 1、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虽然主观上明知表弟王某没有驾驶证而让其驾驶车,但交通肇事的后果是由王某所造成的,因此,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从理论上来讲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本案中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虽有责任,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李妻与王某不构成伪证罪。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案中的李某若神志清醒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反之不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王某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李妻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尽管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然不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3、李妻让李某替王某顶罪,并隐瞒了王某驾车肇事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不实的供词,目的是让王某的犯罪行为不被司法机关发觉,逃避法律的惩罚,自己又能获得保险赔偿,应构成包庇罪和保险诈骗罪。 其次,在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方面,我们的分析是: 1、本保险案中李妻合同身份的确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本案中,李虽然是重伤,但没有死亡,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是李某,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固然是保险金赔偿的请求人。而李某妻子既不是合同的投保人也不是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李某没有死亡的情况下,李妻也不是合同倮险金的受领人。也就是说,李妻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她没有权利领取保险赔偿金,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委托她去领取。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于李妻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也就与保险合同无关。这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就没有违反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不能以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2、李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某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另外,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包括在除外责任保险著条款中,即如果被保险车辆由无有效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所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再者,如果李某交通事故中受重伤,但神志清醒,当其妻子与王某合谋由他来顶罪而他并不反对时,则李某也犯了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由此可见,即使李某没有犯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罪以及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以其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就可以拒绝赔偿李某的保险金请求。 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04年5月1日后,此办法被废止,随之而替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尽管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但很显然其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规定。至于车上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的险种,也就是其赔偿的条件首先要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由此可见,李某购买的保险险种,由于其违法行为均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