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多车碾压身亡,最后一辆车碾压的是尸体还是伤者?

 所属分类:  2013-10-17 13:30:51    加入收藏
老人遭多车碾压身亡,前车逃逸,最后一辆车碾压的是尸体还是伤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近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一起历时近一年的多车碾压致老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日前终于作出认定与判决:老人死前曾遭遭多车碾压。

    迷雾:一老人遭四车碾压 究竟谁致其死亡?

  2011年10月10日晚7时许,家住龙泉驿区柏合镇的村民林先生当时正在自家二楼洗菜。忽然,“砰”的一声碰撞声,林先生抬头一看,一位老大爷摔倒在路中央的双实线附近,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在不远处斜停了一会儿之后扬长而去。“撞人了,快下来!”林先生叫上了妻子和侄儿,一路小跑下楼前去救人。就在他下楼的短短十几秒钟中,林先生说自己又听到了撞击声。

  林先生的妻子和侄儿称,当时还在二楼的两人又看见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路上太黑了,司机们怎么想得到会有一名老人躺在路上。”林先生说。

  林先生冲到院子门口后,拖了一把遮阳伞,想冲到老人身后用伞挡住他。谁知,没走几步,他又亲眼看见一辆红色QQ车从老人身上碾过。红色QQ一个急刹,从车上下来的小伙子看清情况后惊慌失措,连忙用手机报警。

  “司机脸色都吓白了,连说不是他撞死的。”林先生回忆说。随后,120救护车赶到,对老人进行了必要的抢救。林先生说,他听见第一次撞击声后,看见老人自己还能用手撑起上身。

  老人就是死者曾强。据介绍,老人无儿无女,唯一的亲人,只有年近90的老父。红色QQ车驾驶员就是被告彭丹。

  最后一名碾压人: “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

  在搜集各种证据后,死者曾强的父亲再以要求被告彭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等为由,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各项损失共计424576.50元。龙泉驿区法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立案。

  但多车碾压后,彭丹碾压的到底是尸体还是伤者?

  记者从该案的主审法官了解到,该案从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彭丹之前至少有两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压,当120救护车赶来的时候,对老人进行了必要的抢救。

  至于120医生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虽不能充分说明老人死亡的确切时间,但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为:老人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

  而且,通过调取笔录记者发现,彭丹曾对事发经过有这样的描述:“我下车就站到车后看到碾压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所以,综合证据后法院认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彭丹的车辆和逃逸车辆对老人的损害,都足造成老人的死亡。

  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既然是多车碾压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由被告彭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又是否合理呢?

  龙 泉驿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丹分别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强死亡,故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还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曾强的父亲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彭丹承担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当然,彭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据此,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彭丹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老人在靠近中心双实线的位置行走,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丹赔偿死者曾强父亲共计395336.50元。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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