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是私家车,出险时是运营车,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所属分类:  2013-10-17 13:44:23    加入收藏
曾经我们报道过类似的案例,把私家车当做运营车来使用,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详见《私家车用来租赁,出险保险公司不赔》!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岩人保财险”)胜诉一起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案件,该公司避免不必要经济损失301430元。

  2010年11月6日,由龙岩人保财险承保的轻型箱式货车车主邹×生雇请驾驶员邹×城驾驶该车从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运载8600公斤饲料回连城,途径连城县庙前路段与对向由黄×景驾驶的助力车(后载黄×红)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黄×景、黄×红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邹×城、黄×景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1年11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黄×景、黄×红两位受害者,龙岩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110000元,邹×生需赔付459651元。邹×生在龙岩人保还买过商业三者险30万保额,打算向龙岩人保索赔!

  出险车辆在连城正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修理费1430元。之后,邹×生向龙岩人保财险索赔: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及汽车修理费1430 元。龙岩人保财险理赔人员在核赔过程中发现,出险的轻型箱式货车以非营业用车承保,而该车在出险时为营业用车,属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拒赔商业保险。 2012年2月,邹×生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及汽车修理费1430元。2012年2月,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无证据证明该车长期或固定地用于营业为由,判决龙岩人保财险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修理费合计301430元。

  龙岩人保财险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生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龙岩人保财险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013年6月14日,二审依法判决:一是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是驳回被上诉人邹×生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821.4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21.45元均由被上诉人邹×生负担。龙岩人保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及汽车修理费1430元。邹×生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出险,未能理赔从而担上了30多万的负债!
    车险家提醒大家:保险公司本质是商业公司,任何一家商业公司都是盈利为目的的,这也是为什么保险公司能不赔尽量不赔、为什么大家老是感觉理赔难的原因,另外,凡事都有一个规章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什么事故都能赔的话,那保险公司岂不早就倒闭了?!鉴于此,车险家呼吁大家,要多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法办事!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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