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盘点一下,哪些情况下涉水出险保险公司会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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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4: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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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来临,又到了全国各地都可以看海的季节。在发生暴雨情形时常常出现导致包括发动机在内的车辆损失,而大部分车主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却没有投保作为附加险的涉水险,此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哪些情形下能够依据车辆损失险获赔,哪些情形只能依据涉水附加险获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给您盘点一下:
涉水险,也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的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针对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损失可给予赔偿。根据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作为一种附加险,承保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毁损,该险种赔付时有15%的绝对免赔额。各保险公司的涉水险条款与上述规定大致相同,但对保险责任的描述可能存在一些具体上的差异。例如,以太平洋产险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为例,其涉水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的描述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该附加险也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实践中,与涉水险密切相关的一个险种即作为主险的车辆损失险,如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主险即机动车损失保险,其承保的责任中包括因暴雨或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通常被列为其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涉水险作为附加险,和车辆损失险是一种补充关系,其所补充的风险部分恰好是车辆损失险中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实践中,在发生暴雨情形时常常出现导致包括发动机在内的车辆损失,而大部分车主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却没有投保作为附加险的涉水险,此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哪些情形下能够依据车辆损失险获赔,哪些情形只能依据涉水险获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案例一: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未再次启动,车损险可赔
由于暴雨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如果驾驶员尽到了相应的注意和谨慎,没有再次启动车辆,那么在此情形下造成的损失(包括可能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可以通过车辆损失险进行索赔。
在“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周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因暴雨导致马路左侧围墙被冲垮,大量雨水冲向涉案车辆,把车辆冲到马路牙子上致使发动机熄火并损坏。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对发动机的损失将不给予赔偿,对车辆其他部件的损失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原审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纳,认为本案保险车辆是因暴雨使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机动车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应是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之外的原因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周某在车辆被淹并冲向路边的情况下,立即离开车辆,在保险人进行勘验之前并未再次发动汽车,保险公司对此情况未予以否认,也没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发生保险事故后,周某已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因此该车辆发动机的损坏近因应归结于暴雨造成的积水,而非保险公司理解的发动机进水,故周某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案例二: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致损,仅投保车损险不赔
如果因为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驾驶员不应再强行启动车辆,因为在这种情性下再次启动发动机很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甚至报废。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但如果投保了涉水险则可以获得赔偿。
在 “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8)青民四终字第91号]中,徐某与保险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签订非营业用汽车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但未投保涉水险。2007年7月18日,徐某驾驶保险车辆遇雨,造成发动机损坏,损坏的主要原因是缸内进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是引起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推翻,故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造成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徐某涉水时操作不当,引起熄火后强行启动车辆所致,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不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认为分析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浸泡熄火、气缸进水,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按照保险的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本案中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因此暴雨不是近因,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
案例三:雨后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致损,仅投保车损险不赔
雨后产生路面积水,驾驶员明知存在路面积水仍然驾车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仅投保车辆损失险无法获得赔偿,但在投保涉水险的情况下则可获得赔偿。
在“台州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0)浙台商终字第609号]中,台州市于2010年7月26日发生大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次日,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路面积水严重,导致车辆发动机熄火损坏。该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认为,轿车因为涉水行驶而导致发动机进水,是属于涉水险的责任范围,而不是车损险的责任范围,由于保险车辆未投保涉水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因涉水行使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发生事故当日并不存在暴雨,前一日发生的暴雨仅是导致其后路面积水的原因,故前一日的暴雨并非本案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本案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事故系公司员工涉水行驶造成。在未投保涉水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因发生涉水损失事故的,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车辆发动机进水,并非由暴雨造成,而是该车辆行驶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所造成的。因此,本案事故与双方订立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情形不符,而是属涉水损失险责任范围。车辆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积水,虽系天气灾害引起,但却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险的,车辆驾驶员可以采取停驶车辆、避开积水路面等预防措施。且一名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技能,驾驶时应当能够预见在积水路面上行驶可能带来的风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都有义务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及投保险种的免责说明。除交强险外,其余商业险种均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投保人既然未选择涉水损失险,则相关涉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一个与涉水险相关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损失险和涉水险时应对保险产品和其相关保险条款做明确说明,尤其是关于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应就其内容及法律后果等积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或告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不乏因为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法院裁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只有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选择,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才能保障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
涉水险,也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的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的一种附加险,针对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损失可给予赔偿。根据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作为一种附加险,承保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毁损,该险种赔付时有15%的绝对免赔额。各保险公司的涉水险条款与上述规定大致相同,但对保险责任的描述可能存在一些具体上的差异。例如,以太平洋产险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为例,其涉水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的描述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该附加险也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实践中,与涉水险密切相关的一个险种即作为主险的车辆损失险,如2012年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主险即机动车损失保险,其承保的责任中包括因暴雨或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通常被列为其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涉水险作为附加险,和车辆损失险是一种补充关系,其所补充的风险部分恰好是车辆损失险中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实践中,在发生暴雨情形时常常出现导致包括发动机在内的车辆损失,而大部分车主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却没有投保作为附加险的涉水险,此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哪些情形下能够依据车辆损失险获赔,哪些情形只能依据涉水险获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案例一: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未再次启动,车损险可赔
由于暴雨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如果驾驶员尽到了相应的注意和谨慎,没有再次启动车辆,那么在此情形下造成的损失(包括可能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可以通过车辆损失险进行索赔。
在“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周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时,因暴雨导致马路左侧围墙被冲垮,大量雨水冲向涉案车辆,把车辆冲到马路牙子上致使发动机熄火并损坏。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对发动机的损失将不给予赔偿,对车辆其他部件的损失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原审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纳,认为本案保险车辆是因暴雨使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机动车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应是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之外的原因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周某在车辆被淹并冲向路边的情况下,立即离开车辆,在保险人进行勘验之前并未再次发动汽车,保险公司对此情况未予以否认,也没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发生保险事故后,周某已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因此该车辆发动机的损坏近因应归结于暴雨造成的积水,而非保险公司理解的发动机进水,故周某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案例二: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致损,仅投保车损险不赔
如果因为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驾驶员不应再强行启动车辆,因为在这种情性下再次启动发动机很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甚至报废。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再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但如果投保了涉水险则可以获得赔偿。
在 “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8)青民四终字第91号]中,徐某与保险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签订非营业用汽车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但未投保涉水险。2007年7月18日,徐某驾驶保险车辆遇雨,造成发动机损坏,损坏的主要原因是缸内进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是引起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推翻,故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认为造成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徐某涉水时操作不当,引起熄火后强行启动车辆所致,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不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认为分析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浸泡熄火、气缸进水,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按照保险的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本案中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因此暴雨不是近因,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
案例三:雨后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致损,仅投保车损险不赔
雨后产生路面积水,驾驶员明知存在路面积水仍然驾车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仅投保车辆损失险无法获得赔偿,但在投保涉水险的情况下则可获得赔偿。
在“台州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0)浙台商终字第609号]中,台州市于2010年7月26日发生大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次日,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路面积水严重,导致车辆发动机熄火损坏。该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但未投保涉水险。保险公司认为,轿车因为涉水行驶而导致发动机进水,是属于涉水险的责任范围,而不是车损险的责任范围,由于保险车辆未投保涉水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因涉水行使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发生事故当日并不存在暴雨,前一日发生的暴雨仅是导致其后路面积水的原因,故前一日的暴雨并非本案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本案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事故系公司员工涉水行驶造成。在未投保涉水损失险的情况下,保险车辆因发生涉水损失事故的,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车辆发动机进水,并非由暴雨造成,而是该车辆行驶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所造成的。因此,本案事故与双方订立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情形不符,而是属涉水损失险责任范围。车辆事故发生当天的路面积水,虽系天气灾害引起,但却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险的,车辆驾驶员可以采取停驶车辆、避开积水路面等预防措施。且一名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技能,驾驶时应当能够预见在积水路面上行驶可能带来的风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都有义务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及投保险种的免责说明。除交强险外,其余商业险种均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投保人既然未选择涉水损失险,则相关涉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一个与涉水险相关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损失险和涉水险时应对保险产品和其相关保险条款做明确说明,尤其是关于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应就其内容及法律后果等积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或告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不乏因为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法院裁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只有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选择,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才能保障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