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一起讨论下汽车保险的那些事

 所属分类:  2013-10-17 14:37:24    加入收藏
  “车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如今城市人口越来越多,车越来越多,交通越来越拥堵,各种各样的事故也频频发生,当汽车遭遇不期而至的伤害时,汽车保险起了大作用。可对于新手而言,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于不清楚车型理赔的范围和详情,往往耽误了不少的事情。今天,第一车网就和大家一起讨论下汽车保险的那些事。

   汽车商业保险有很多种,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车上人员险又分两种,一个是司机座位责任险(也就是车辆驾驶员保险),一个是乘客座位责任险。车主可以根据需要分开选择。

   “有车一族”驾驶自己的爱车享受驾驭乐趣和和生活的舒适时,也时刻的面临着风险。近几年,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首要因素。为了减少道路事故威胁和伤亡人数,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从车辆登记到限速公路,从驾驶培训规则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保障了道路交通的人身安全,并把交通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规范之中进行管理。但是,仅仅有这些法律规范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投保车辆驾驶员保险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却能最有效的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不过,即便投保了车辆驾驶员保险也不是万无一失。

   还有一些情况也属于车辆驾驶员保险的免责条款。比如因飙车、酒后驾驶、违章搭乘等情况造成的事故,或是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即便司机受了伤也于事无补。所以车主在投保之外,也要注意规范驾驶,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即便投保了车辆驾驶员保险也不是万无一失,还有一些情况也属于车辆驾驶员保险的免责条款。比如因飙车、酒后驾驶、违章搭乘等情况造成的事故,或是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即便司机受了伤也于事无补。所以车主在投保之外,也要注意规范驾驶,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车上责任险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某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承保了一辆农用车,其险种是基本险与车辆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该农用车在公路上行驶途中,其司机发现水温表显示温度过高,推测是水箱缺水所致,就在路边停车检查水箱水位情况。由于该农用车的水箱加水口在司机座位与副驾驶座位中间,所以在司机打开发动机罩盖、拧开水箱盖时,水箱内的热气及热水直扑毫无防备的副驾驶座位的乘客,导致该乘客局部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事后,车主认为司机证件齐全,该车又投保了“车上座位责任险”,就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不应对此起事故负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2013年5月20日

无照新车出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近日,一则太保无照新车拒赔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尽管这一赔案还没有定论,但已在社会各界展开大讨论——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是消费者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地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了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国家行政学院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新车在没有牌照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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