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忽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在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中,有一条引起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那就是由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社会保障功能不能忽视;
众所周知,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投保交强险是由国家法令(《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机动车车主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巨大的保险资源是国家政策带给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理应以一定的形式回报社会(例如实行不盈不亏的经营方针)。
交强险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体现驾车者对于所有第三者(主要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的一种责任—没有过错也要赔偿,所以交强险是一种体现义务的载体。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营利为目,只要驾驶人存在过错并负有责任才需要赔偿,这两种保险品种发生赔付的概率肯定是不一样的。
交强险虽然运用了保险机制,但是交强险更像是一种非营利性的公众基金,所以的车主共同出资,为第三者可能受到的损害建立一种赔偿基金。交强险价格的确定与市场供求状态没有关系,因此交强险随意提价是没有道理的。交强险的定价原则其实并不复杂。如果交强险发生了亏损,那么每个车主就多付出费用;如果交强险有盈余,那么交强险的费率就应当降低。
再说了,国家之所以允许交强险资金投人资本市场,就是希望通过交强险的资本运作产生利润来弥补交强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道路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是只考虑企业的利益。总之,交强险不是商品,订立交强险合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必须强调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