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一律为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这就是所谓“零时起保制”,它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一规定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初衷。
刘先生表示,由于熟悉宝来车性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脱保”情况下驾车上路,难免心里犯嘀咕。对此,人们不免发出疑问:保险公司的流程为什么不能人性化一点,真正从客户的实际保障需求出发开展业务?
实际上,保险公司“次日凌晨生效”的行业惯例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保单“特别约定”一栏中,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即可生效,以维护广大车主的利益.一位车险业务资深人士指出,车险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一些车主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保险保障。但是只要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提出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实现交强险出单即可生效;如果车主不提出(或者不了解)这一要求,就统统按“次日凌晨生效”的行规执行。同时,商业车险也按照“惯例”在次日凌晨生效。
因此,在实施“零时起保”传统机制的过程中,常常有车主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从法院调解结果来看,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完成与客户在赔偿金额上的协商。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保险单的签发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也就是说,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合同即成立。至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签发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时生效,特殊情况下才以约定的时间生效。
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投保时仅就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但并没有就合同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的约定。这种情形下,由保险公司事后签发的保单上单方面决定并载明的生效时间属不属于当事人另有的特别约定呢?结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实际,这个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事实上,3月3日买的保险,只有在3月4日凌晨零点后才生效的这种 “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行规,属于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否则不应该有效。新车买完保险开回家,本身就很有可能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如果把这段时间规定为保险理赔的真空期,并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也不符合投保人的合同预期目的。
对此情况,早在 2009年4月1日保监会曾经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监会的这个通知精神,就是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该通知进而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事实上,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