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机动车经营风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数字显示,全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成了一个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化解机动车经营风险,消除由交通事故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最主要途径。
纵观整个《交强险条例》,它具有3个鲜明的特点。
1.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赔偿限额
(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致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赌偿限额、财严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前3项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死亡致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4项是针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就是说,无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都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受害人负有全部事故责任,那么他只能得到较低额度的保险赔偿。这样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又兼顾了投保人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其出发点是为了降低赔付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结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了分项责任赔偿限额以后,一般不会出现驾驶人宁可轧死他而不愿受害人残废的案例。对保险公司来讲,则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分项责任赔偿限额”的制订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既要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2.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交强险条例》第8条规定,保险费率与安全驾驶业绩、理赔次数和金额相互挂钩。实行费率浮动制度以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直到降至最低标准。相反,则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具体讲,就是将交通违法违章程度、违法累积次数、保险赔款的累积金额以及理赔次数等列为费率浮动的要素,而且对每一要素规定了不同的浮动系数,然后计算保险费。
3.对保障对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方亡损失,也保障其财产损失,因此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