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施行多年了,这项强制性保险制度涉及全国的1亿多辆机动车,并且与每一个道路通行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数字显示,全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相当严重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成了一个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化解机动车经营风险,消除由交通事故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最主要途径。
纵观整个《交强险条例》,它具有3个鲜明的特点。
1.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赔偿限额
(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分项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致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赌偿限额、财严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前3项是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死亡致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4项是针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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