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起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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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16: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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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赔偿被保险人邓常青修复其投保车辆因碰撞造成损害部位的损失19,808元。 邓常青的云A9608号轿车登记车型为小轿车。购车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双方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人民币36万元,特别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1年11月24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23日24时止。2012年07月12日,姚世华驾驶云A9608K号小轿车从镇雄县以勒镇驶往母享方向,10时许行至母享镇永兴采石场过口处,与停放在路边的装载机相撞,造成云A9608号轿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姚世华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自2009年3月11起,有效期6年。镇雄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证明姚世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将云A9608号轿车送云南凯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共支付修理费人民币25,184元,其中修复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部位的费用是19,808元。
2012年8月28日,邓常青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25,18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支公司则认为:是第三人驾驶装载机撞在云A9608号车上,造成云A9608号车部分损坏,不属约定的保险责任。其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其开展的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营中必须将经批准并公布的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根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属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因碰撞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应依照约定负责赔偿。原告所有的云A9608K号轿车登记车型为小型轿车,已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13年8月25日
车损险不计特约免赔条款是怎样的呢?
车损险是每一位车主在给自己的爱车投保商业车险时几乎都会选择的险种,因为它可以帮助车辆在形形色色的事故中受到损伤时得到相应的赔偿,以覆盖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但是车主在投保时,却很容易忽略车损险不计免赔险--它可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针对车损险理赔的时候会免赔15%,这是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这个时候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如果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一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那么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