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10-18 14:02:53    加入收藏
 财政部消息,财政部已同意中国人保财险自2013年1月1日起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即保障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服务。

   中国人保财险已在系统架构、人员培训、流程设计等方面开展相应工作,以便尽快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服务。中国人保财险是国内综合保障实力最为雄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已达亚洲第一,并在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中排名第二,拥有全国保险业最为完善的分支服务机构,此项业务的获批开展,将极大地助力于外向型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

   人保在其发展历史上也曾经营过出口信用保险,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数据显示,去年前11月,中国信保实现承保金额3072.2亿美元,增长35%,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2480.7亿美元,增长33.3%,是上年的2.6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114.8亿美元,增长54.5%;海外投资保险实现承保金额226.8亿美元,增长54.1%。

   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贷款的本国货币。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2013年7月28日

发动机进水 能否获赔
     浦女士的车在暴雨造成的路面积水中熄火,发动机进水,之后维修花了3.7万余元。而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却称车辆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赔范围,拒绝赔偿,浦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昨天,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浦女士称,2011年8月9日晚7点20分左右,她投保的小汽车在西二旗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正值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面时熄火,熄火后未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随后司机马上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联系北京中进锦旺汽车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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