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过程中涉及一些免赔条款车主要警惕
无牌新车出险遭拒赔
2010年3月29日,家住北京方庄的李女士买了一辆“速腾”轿车。由于工作忙,儿子又正在准备高考的紧张阶段,车买回家后一直没去上牌照。
5月15日,因为新贴膜的车窗需要在阳光下晒一晒,李女士把车从地下车库开出来。没想到,出门没多远,李女士的车拐弯时就撞上了一辆正在直行的车。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女士负全部责任。
由于买车时上的是全险,李女士来到卖给她车的一汽大众菜户营4S店进行理赔。当初全程代理李女士$和商业第三者险要上了牌照才能生效。8月18日,李女士接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10月20日,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12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李女士在诉状中称,保险合同于2010年3月31日生效,而发生事故是2010年5月15日,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原告的汽车未取得汽车号牌为由拒赔。原告认为,其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则车辆就可上路行驶。如果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对车辆有特别要求,则保险公司应该告知原告此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告已为保险车辆交纳保险费并生效,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背保险原则,应理赔出险车辆修理费10579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依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经保险公司调查,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无号牌,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在法庭辩论阶段,李女士再次强调自己至今没有拿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根本不知道不上车牌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规定。
保险公司则提出,原告李女士买车险时在投保书上签字,证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对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在没有相反的证据对该投保单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买汽车保险无非是图省心。万一有个什么情况,能够理赔,减少车主损失,的确是件好事。但是,保险理赔过程中涉及一些免赔条款,广大车主要警惕。
免赔情形之一: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措施:按时年检。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不生效,所有赔偿都得自己承担。
免赔情形之二: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措施: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同时,也别把车辆随便借给别人开。
免赔情形之三:无牌照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措施:最好当天上牌,如果确实无法做到,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直到办理好各项手续。如果自己家的楼下不安全,就考虑先暂时放到一些安全性比较好的收费停车场。这样虽然停车费花得多了一些,但总比丢了新车划算得多。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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