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车证不符出险 车险拒赔
今年5月,张某开车外出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李某受伤。经交巡警调解,张某向李某赔偿了相应损失1万余元。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在查看了张某的车辆后拒绝赔偿。张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的车子加装了辅助装置,就属于残疾人专用车,只有持C5照的人才能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而张某持有的是C1照,他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就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即具有驾驶资格。驾驶证上载明准驾车型,是公安机关要求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一致的车辆。其次,虽然车辆加装了手动实现制动的辅助装置,但并没有加装与油门实现联动的手动辅助装置,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仅加装了手动实现制动的辅助装置的车辆就属于残疾人专用车辆,只能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张某的损失。
10月6日到8日,受强台风“菲特”影响,上海遭受暴雨袭击,其间不少车辆受损。有的公交车,因在低洼地带行驶或停放,成为“潜水公交”。有的居民区车库,因雨水灌入,成批车辆被长时间浸泡而报废。更多车辆则是在行进途中,因发动机进水等原因而抛锚,并导致交通堵塞甚至交通事故。
面对暴雨造成的巨大损失,我们在检讨城市排水设施不足等问题的同时,应更多关注灾害善后事宜,特别是与广大车主利益直接相关的车辆保险理赔环节。
现实情况是,车辆保险行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抗灾作用,问题主要来自车主和保险本身两个方面。
就车主方面而言,不少车主只投交强险,不投涵盖“暴雨”险情的车损险等商业险,更别提比较特别的涉水险。由保险意识不强所引起的不投保,或者投保不足,直接导致大批车辆无法进入保险范围,进而大批车辆的损失只能由车主本人埋单。
车辆保险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本应得到保险理赔的车辆不获理赔,或获赔不足,这又反过来导致更多车主放弃车辆商业保险。具体来说,车辆保险本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险法规粗糙,缺乏对具体问题的详细规定或指引。就以暴雨问题为例,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涵盖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但是,何为“暴雨”,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比较合理和科学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在保险法规或规范中,直接明确保险法意义上“暴雨”的判定标准。比如,在多长时间内降水达到多少毫米,即属“暴雨”。
气象学上对“暴雨”有认定标准,但这个标准在保险法上可能不宜直接套用。因为像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不同区域的降水会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举证难度,此种情形下应尽量照顾车主。比如,气象部门若认定全城暴雨,则无需进一步考证车辆所处具体区域的降水情况。但在气象部门未认定的情形下,若车主可提供车辆所在区域瞬间大量降水、积水证据的,也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暴雨”。
二是保险条款模糊,为少赔、拒赔甚至诉讼争议埋下伏笔。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可能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保险条款中使用法律术语偏多,对问题的描述也以抽象概括为主,而对具体问题又缺乏详尽解释和说明。仍以“暴雨”为例,车损险一般都认可“由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应予赔偿”。但如何判断车辆损失系暴雨所致?对此通常没有明确标准。此种情形下,在车辆受损时,车主便处于较为不利的境地,保险公司可很轻松地质疑车损与暴雨无关。车主若想主动证明,就需要以较大成本启动技术鉴定,而法院通常又只认可由法院指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这就导致,一旦发生争议,几乎没有协商余地,诉讼在所难免。
三是保险理赔障碍多、态度差,该赔不赔等不合理情形多发。保险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销售保险时态度好到爆,理赔时态度却弱到爆。客观地说,保险公司对无理索取保金的行为予以拒绝,既是维护其自身权益,也可说是在变相维护其他投保车主的权益,因此应予支持。但现实中,也有不少理赔案件存在恶意拒赔的情况。
四是保险业监管不力,对保险业中的不规范现象未能及时有效治理。
实际上,保险业存在的以上问题由来已久。接触过车辆险事项的人员,无论是车主还是保险从业人员,几乎人人皆知。但是,保险业作为一个与银行业类似,拥有权力极大的监管部门的特殊行业,一系列问题长期无人过问,至少无法让作为投保人的车主感受到监管的存在,这无疑诱发或助长着车辆保险行业的乱象丛生。
对暴雨这样一种天灾,无法阻止它的出现,但可以通过更好的善后,减少因天灾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我们将更多的目光投向车辆保险,着手解决车辆保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吸引更多车主投保,让更多车主方便、及时地得到其应得的赔偿,结果肯定会比仅仅关注在暴雨中有多少车辆抛锚、多少车辆变为“潜艇”,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