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张某买了一辆自动挡小型轿车,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来,他因意外致残,为驾车方便,去年12月中旬,张某到某汽修厂将汽车加装了手动驾驶辅助装置。经常州市机动车检测站对该车辆检验合格,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张某颁发了行驶证,在行驶证上注明的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
今年5月,张某开车外出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李某受伤。经交巡警调解,张某向李某赔偿了相应损失1万余元。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在查看了张某的车辆后拒绝赔偿。张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的车子加装了辅助装置,就属于残疾人专用车,只有持C5照的人才能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而张某持有的是C1照,他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就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依法取得驾驶证,即具有驾驶资格。驾驶证上载明准驾车型,是公安机关要求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一致的车辆。其次,虽然车辆加装了手动实现制动的辅助装置,但并没有加装与油门实现联动的手动辅助装置,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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