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简单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17 17:31:50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朋友开的车在早上正常转弯的时候被一个女青年开着电瓶车追尾车后侧,女青年倒地不起,电瓶车部分损毁,汽车只是擦了点油漆,汽车轮毂表面被电瓶车划伤。朋友打110和120后警车和救护车分别到达。救护车将女青年送至医院治疗,警车呼叫拖车将朋友的汽车暂扣。到达医院后女青年被医生诊断为脊椎压缩性骨折,建议保守治疗。当天朋友在下午去事故科处理这起事故。警察起初断定是朋友违章,但是朋友坚持自己没有违章,在朋友的强烈坚持下警察极不情愿地调取当日路面的交通监控视频,证明事故起因是女青年驾驶电瓶车高速闯红灯不慎追尾汽车引起。

 

  朋友坚持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但是警察说汽车都有交强险,交强险就是为了保护“弱者”(大家注意,这里警察强调非机动车驾驶方是弱者),鉴于机动车是交通事故中的强者,必须要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最终的事故结论为朋友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责方,女青年为主责方,女青年的医药费在交强险11万的范围内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全额赔付,11万以上的医药费由女青年与朋友的商业险六/四分成。朋友无奈接受这一结论。后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之中,对方公司律师到场检查法律文书发现女青年将自己的名字写错了,而且透露此人已经有两次开电瓶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

  现在我国每部机动车都要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设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者,减少一些因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投保而逃逸的动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保护弱者同时也保护机动车驾驶员的功能。但是现实中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上,警察往往会想法利用机动车主的交强险来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承担损失赔偿,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最少也要承担次责,以便于合理合法的利用交强险的资源。

 

      但是就象那位开电瓶车两次出事故的女青年一样,虽然自己是闯红灯违章驾驶,却仍然可以不承担任何惩罚责任,这其实在客观上助长了此类违章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纠正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不文明甚至经常性的违章,在整个社会中造成违章也没有关系,反正发生了事故也是由机动车来承担的依赖心理。这也许是促成当前非机动车违章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可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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