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2006年3月21日,西安市民羿先生在西安一家保险公司,为其自驾轿车投保,保险期限至2007年3月20日止。2007年1月2日,羿先生驾车在高新区不慎将一名女子双腿压伤。车祸发生后,羿先生将伤者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同时还向西安市交管支队报了案。
据羿先生说,由于当时正值元旦休假,加之第二天有要事必须出差,因此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1月6日,在交警提示下,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但对方工作人员称已过48小时的报案期限而拒绝受理。羿先生又委托西安的同事,到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门报案,但对方仍以同样理由拒绝。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过在目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超过48小时的报案公司也接受,但是否最终能得到理赔就很难说了。
免责条款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律师雷跃华说,保险法中规定的,投保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鉴于保险人和交通管理部门均是可以调查、确定保险事故成因或责任的机构,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及时”,应理解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现场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人。羿先生在车祸发生后第一时间已向交管部门报案,因此应认定他已及时报案,其并未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事实上,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经取消了48小时的条款。
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虽然在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有“超过48小时报案不予受理”的免责条款约定,但只要车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报案,就没有违反通知义务,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此条款也有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保险人和交通管理部门都是《保险法》中规定的可以调查、确定事故成因或责任的机构,且相对保险人来说,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某些情节的认定更具权威性。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及时”,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人,即只要通知了其中一方,被保险人就算尽到了“及时”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48小时之内未报案”为由拒绝理赔。
“48小时内报案”的条款就曾被法院判决无效。原因是:“从公平角度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确定责任。但本案中,交通支队对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车主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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