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相互赔偿纠缠不清

 所属分类:  2013-10-19 19:49:16    加入收藏
2004年1月28日11时10分,北京市民王义骑自行车至丰台区长辛店乡南营村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的京F/B6899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王义倒地受伤。当日,王义入住石景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2月21日死亡。

   相互赔偿纠缠不清

   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据悉,死者爱人褚凤云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万多元。开车人瑞启民也自行支付修车费、停车费3千多元。

   原告褚女士诉称,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483.18元、伙食补助费192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1504元,丧葬费3984元,死亡赔偿金46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

   37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72元、物品损失费280元、交通费647.8元、精神损失3000元。同意按60%赔偿被告损失。

   而被告瑞启民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按30%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603元。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法院梳清三个焦点

   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到底哪些应该赔,哪些不该赔呢?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赔偿修车费、停车费予以支持。

   根据案情,本案共有三个焦点。

   焦点之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对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交通费674.8元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数额为:被抚养人生活费5896元、交通费266.4元。

   焦点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280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焦点三为被告要求赔偿的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最终赔付双方认可

   经北京市交管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王义负此事故主要责任(60%);瑞启民负此事故次要责任(40%)。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按60%比例予以赔偿。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相应呈多发态势,由此导致法院的交通事故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但笔者发现,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受害人对保险理赔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或因保险理赔款的审批手续规定不合理,致使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连保险理赔款都难得到。请看下面的二个案例: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甲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给张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发生时已付的17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张某74000余元。李某的车辆在乙地的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保证案件的执行,张某申请诉讼保全,甲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裁定对李某在保险公司可能获得的理赔款予以查封。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人员去保险公司询问车辆保险理赔款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提出该理赔款已作为李某归还保险公司代其偿付的银行借款。原来,李某购买车辆时,曾向当地银行贷款16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其作了担保,因李某未按约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只得为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嗣后,保险公司在乙地法院向李某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胜诉后,李某亦未按判决履行,2005年底保险公司向乙法院申请执行,并向乙法院提供了李某在2004年9月与张某曾发生交通事故,在该公司将有保险理赔款获得的线索,这样乙法院先于甲法院在2006年3月20日对该款予以查封。张某与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决生效后,李某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款5万多元,乙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将该款扣划给保险公司,作为李某履行代偿金一案的义务。甲法院于2007年1月去保险公司执行时,保险公司以该款已由乙法院先行查封,并已扣划给保险公司为由,不予协助。经向乙法院调查,乙法院称上述情况属实,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扣划手续,致使甲法院无法对保险公司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案例二

   吴某与何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经甲法院判决,何某应赔偿给吴某88031元,扣除何某发生事故时已支付的20000元外,尚应赔偿给吴某68031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于2005年10月20日向甲法院申请执行,因何某户籍所在地在乙地,甲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1日委托乙法院执行。但由于何某隐瞒了其车辆在丙地有保险的事实,法院未能对该保险理赔款予以查封,后何某依据甲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05年12月23日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了理赔款62171元,却未向吴某履行义务。乙法院在收到甲法院的委托执行手续后,到何某的住所地执行时得知,何某已携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该案至今分文未得到赔偿。

2013年4月30日

2012年汽车购置税的六个特点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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