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求偿”更人性化

 所属分类:  2013-10-20 13:29:10    加入收藏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2009年10月《保险法(修订草案)》施行后出现的法律名词,许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不了解由此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或约束。不过,记者从松江区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已积极应用这一新规定,开展代位求偿诉讼。今年1至4月,松江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同比增四成,几乎都集中在交通事故类,涉及交通事故肇事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证过期、“碰瓷”等情况。

  法官和保险业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出现后,交通事故伤者家属可以要求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救治费用,再由保险公司向有过错的肇事方追讨损失,有助于及时救治伤者和保护受损人利益。不过他们提出,有必要给那些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碰瓷”的司机敲敲警钟:“在这些情况下发生车祸,别指望由保险公司代你埋单。”

  典型案例

  无证“代客泊车”撞死人

  某娱乐公司员工李某尽管没有驾驶证,却从事代客泊车工作。2010年4月,他在倒车过程中误将油门当刹车踩下,失控冲向马路,撞翻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上的两人一死一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见后果不可收拾,竟溜之大吉。不久,连娱乐公司也关门了。

  死者家属找不到李某和娱乐公司,无法索赔,便起诉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向娱乐公司提起诉讼指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过错,而他是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娱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娱乐公司偿付这笔赔偿款。

  在娱乐公司未到场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审判。主审法官根据《保险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向存在过错的第三者即娱乐公司追偿,判令其向保险公司偿付11万元。

  法官释法

  “代位求偿”更人性化

  所谓代位求偿,即按照《保险法(修订草案)》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次是保险标的的损害需由被保险人之外且不属于其家庭成员的第三者造成。

  《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这项规定,相比原先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相比,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以交通事故为例,假设车主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一次事故中张先生的车辆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张先生的人身与车辆均受到伤害。在事故中,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因此张先生可以向李先生索赔,或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李先生代位求偿。

  张先生起初选择与李先生私了,李先生支付首期费用后,却无力支付后续费用。张先生只得再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张先生在车祸中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但根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张先生的部分损失,再另行向李先生求偿。而在修订草案实施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同时,假设张先生当初选择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保险义务,仅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张先生仍然可以向李先生主张赔偿权利。从这个案例更加可以看出,《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代位求偿权的明确,更有利于保护车主利益,也避免一些伤者因肇事司机无力赔偿或逃逸,导致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延误抢救时机的悲剧重演。

  此外,如果发生类似被无主狗咬伤、窨井盖丢失导致行人坠入窨井、电线垂落造成被保险人或车辆损失的情况,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再代位求偿,这样能较好地避免出现一些由公共设施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推诿扯皮事件,及时救治伤者,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保护当事人权益。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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