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所属分类:  2013-10-23 21:21:14    加入收藏
 中国网12月28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2013年8月4日

车贷手续费莫名提高 是何故
    买车、修车、车贷、车险和上牌……汽车消费的诸多环节,都有可能存在猫腻。昨日,汉阳区消费者协会首次发布汽车消费调查报告及典型案例。  据武汉市12315指挥中心统计,2012年1月1日至12月12日,共受理汽车消费各类诉求(咨询、申诉和举报)共4094件,同比增长近10%。其中售后服务投诉1344件,同比增长27%;合同类899件,同比增长120%。  加价难买如意车  2012年2月,消费者周女士到汉阳的一家4S店选购一款德系车,销售人员告知只有银色外观、米色内饰的,并说此款车很俏,需在原价上加...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