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险案例分析
时间:2009年4月18日10时许;
事发经过:徐先生驾驶着“浙H-A311×”的重型厢式货车,沿热河路由北向南,在遇到情况向左变更车道时,其所驾驶车辆左后侧与同向陈先生驾驶的“苏A-D383×”的面包车的右后侧相擦,导致面包车失控压到站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刘大爷,后又撞向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被撞的护栏又撞向站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王老太,导致刘大爷和王老太受伤。
热河路为南北向道路,事发地机动车道为双向4车道,机动车道外各有1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中央有隔离护栏,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渠化白线。
事发地发生在北向南的2股机动车道间,据事后目击者笔录以及现场勘探可以看出,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外侧的一股机动车道上,而面包车则行驶在里侧车道上,厢式货车曾经向左侧打了一把方向想变道,而面包车由于左侧就是隔离护栏,所以面包车当即只能采取刹车的措施。
厢式货车左侧车身的后半部与面包车的右侧尾部发生了撞击,随即面包车向左侧倾斜,并且略带逆时针方向。
而就在面包车失控的位置,前方就是一条东西向的斑马线,为过街人行道,无信号灯控制,在中央的行人等待区内,站立着刘大爷和王老太,失控面包车正巧横扫向中央空隙处的行人等待区,先行压过刘大爷的脚面,后将隔离护桩以及护栏撞倒,撞倒后的护栏又将在等待区南侧的王老太撞倒。
争议: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
对于这起事故中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是由于重型厢式货车随意变道造成的。
变道的首要条件是“不影响其他车道车辆的行驶”,而重型厢式货车在变道时,注意力完全在自己的右侧,而没有考虑到自己即将变道变至的车道内,是否影响到他们的通行。
在判责时,曾经有人提到过“两起事故”的概念,即这样的多方事故是由两起组成的,先是由重型厢式货车与面包车碰擦,后是面包车将行人撞倒,经过大家的分析我们觉得,这样的事故是在一瞬间发生的,第二起事故是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连带产生,所以我们将其定为一起事故。
判责:重型厢式货车全责
判责的依据最根本的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因素或直接影响的”。既然将这样的事故总结为一起事故综合考虑,又有人提出是否应当将面包车定为次要责任,毕竟人是它撞的,而重型厢式货车与人无关系。
后经过事发现场的勘测,我们看到在撞击两位老人北侧的三四米外的路面上,最里侧的车道上残留了面包车刹车所产生的痕迹,并且非常明显,这也就意味着面包车在外侧车道车辆猛然变道的情况下,左侧又是隔离护栏,这样的急刹车的措施已经是正确的瞬间选择。
而当撞击发生后,面包车右侧为长13米的重型厢式货车,左侧为全隔离护栏,它几乎是在这两者的夹道间被拖行向了两位伤者并最终将其撞倒,因此它在这样的连环事故中,是无任何过错可言的。
对于行人而言,他们当时正站在过街斑马线的行人等待区,所以对于他们而言,也是无任何过错可言的。
因此,交警六大队将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徐先生定为了全责,而面包车驾驶员陈先生以及行人刘先生和王女士无责。
赔偿:
事后,刘先生“右足第一跖骨、近节趾骨、远节趾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二跖骨远端骨折”,而王女士“左侧胫腓骨下端及后踝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共花费2.8万元。
大货车基本无车损,面包车无人员伤亡,车损3200元。
厢式货车以及面包车均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厢式货车部分还有两份交强险,一为车头部,一为拖挂部,赔付上限共计24.4万元,商业险的赔付上限为50万元;
赔付上限为12.2万元的交强险的组成是这样的:2000元的财产损失、1万元的医疗费用、11万元的伤残赔付;
因为面包车无责,那么两位行人的损失完全由厢式货车赔付,因为其有两份交强险,那么共计可以赔付2万元的医疗费用,超出的8000元部分,由厢式货车的商业险部分承担;
面包车的车损3200元,由厢式货车的商业险部分赔付;
因为两位伤者正在后续治疗期,如果完全康复后经过鉴定,为10级伤残,按照10%的比例基数,伤残赔偿金大致为:1.8万(我省2008年的城镇收入标准)×5年(超过75岁后按5年计,两位伤者均超过了75岁)×10%=0.9万;这些由厢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赔偿全额赔付(未超11万元的赔付上限)。
那么,厢式货车的保险公司要赔付面包车以及两位伤者共计28000+3200+后续治疗费+9000+9000元,最少要4万元。
提醒:
1、变道的前提:
变道的前提是“不影响其他车道车辆的通行”,简单点说就是“可以变道”,在这起事故中我们可以看见,撞击点是发生在面包车的右侧尾部,也就意味着货车与面包车是在相对平行的同向车道内行驶,如果货车想向左侧变道,应当首先考虑左侧车道行驶的同向来车。
2、“习惯动作”要不得:
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在遇到前方车道有情况的前提下,许多驾驶员喜欢或者说“习惯”向左侧或者右侧打把方向绕行或者避开前方车辆的转弯半径,而往往忽略了变道后所产生的后果,这样的“习惯动作”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