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否能够重复购买?重复购买是否有效?
重复投保获赔后被告
2007年,唐绍云在旧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于当年6月1日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7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该车的前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唐绍云购买交强险前并不知情。
2007年6月22日,唐绍云驾车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港大道与一骑自行车的人相撞,导致骑车人死亡,唐绍云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唐绍云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余万元。事后,唐绍云向保险公司理赔,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8万元。
赔付后,天平保险才发现该车居然购买了两份交强险,并获得两份赔偿。天平保险认为,唐绍云故意隐瞒重复投保事实,重复理赔,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或至少应返还天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金的一半,并以此于2009年10月2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调解退回部分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唐绍云与天平保险的保险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以确认。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唐绍云或受害人有权获得天平保险的赔偿。交强险的性质不是单纯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而是两者的混合。唐绍云所分别办理的两次保险理赔,其总金额为11.6万元,没有超出唐绍云赔付事故受害人的金额。今年4月2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天平保险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天平保险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调解,本月11日,唐绍云与天平保险达成协议:唐绍云于本月30日前返还天平保险赔偿款2.5万元,双方就此案了结纠纷,互不再追究。
是否有效答案尚悬疑
案件调解结案了,可交强险是否能够重复购买?重复购买是否有效?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首席律师朱强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不利解释规则,被保险人可获两份交强险赔偿。他说,在并非投保人过错情形下投保了多份交强险,且多份交强险赔偿的数额没有超过一份交强险的最高限额情况下,还是应当认定每份交强险都要赔偿为宜。他认为,现在,确认合同效力的是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目前并没有这个层次的法律规定不允许购买两份以上交强险。所以,这个后果应当由管理审查不善的保险公司承担后果,而不是投保人和受益人。
据了解,同样的案件,去年江苏高淳法院亦有一例。最终法院判令,两家承保公司都要依照合同各自理赔。法院最终理由是:投保人投保两份以上交强险,虽然不妥,有违规之处 ,但尚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