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撞上“保时捷” 司机逃跑车险能否理赔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驳回东风车主其余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8年8月1日14时45分,韩某驾驶一辆东风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环城东路亿松路口,与一辆保时捷小轿车相撞以致两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保时捷的车主车某即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警员很快赶到现场,15分钟后便开始勘查现场。但欲绘制事故现场图的警员却找不到东风客车的车主,只能记载甲方(浙B××××即东风车)“不在现场,医院里找不到人”。时隔四日,东风客车的车主曹某、当日乘坐东风客车的夏某和保时捷车主车某来到奉贤分局交警支队处理事故,最终由交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处理书》,记录“车损、无人伤”及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三方当事人及承办员均在该《交通事故处理书》上签了名。 嗣后,东风车车主曹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予以口头拒赔,曹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此次两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牵引费等共计149177元。
审理中,曹某对驾驶员离开现场的原因解释为送受伤的夏某去医院救治,但却不能回答法庭为何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书》上记载为“无人伤”的疑问。而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曹某又拿出一份某村卫生室出具的处方单,证明事故当时夏某进行伤口缝合、包扎等,但未记明受伤部位,也无其他挂号、治疗的病史凭证。保险公司对这一处方单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一审最后判决保险赔付2000元,对曹某的其余请求予以驳回。曹某不服上诉。
一中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曹某的相关陈述,对事发现场周围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解。发现曹某提出的救治伤员的某村卫生室并不属于上海市奉贤辖区范围,由此认定曹某所称事发后即送车上受伤人员去医院救治的说法,事实依据不足,亦与涉案《交通事故处理书》上记载“无人受伤”的内容相矛盾。法官同时分析了双方当事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认定合同条款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此驳回了曹某的上诉请求。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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