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所属分类:安邦车险   2013-10-26 16:52:29    加入收藏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除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五)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 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用于车辆使用的机油泄漏造成的损失);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七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十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类别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一)事故责任免赔率Ⅰ: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二)事故责任免赔率Ⅱ: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3%。
       (三)不计免赔率:无论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何种责任,事故责任免赔率均为0。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险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 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
率。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或超出本公司应赔偿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条保险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责任限额与重复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2013年3月27日

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许多人在购买车辆时,非常想了解车的性能和配置,在转了许多经销商后终于选订了自己满意的车。这时候你就可以在周末郊游,自己驾车外出度假了。但是这个大件商品搬回家后你就可能松口气了吗?其实车辆的保险和售后服务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保险,许多车友对保险不了解,引起纠纷也很多。   北京骏马威一汽大众特约服务站的服务总监杜士平对此进行了总结:   消费者应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应选择有执业资格证书、展业证及与保险公司签有正式代理合同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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