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保安被撞死,车险如何理赔


地下车库保安被撞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车辆所有人陈先生将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月19日,北京东城法院一审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2005年2月23日深夜,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为公司运送货物,当他驾车行驶至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时,将保安员代进伟撞死。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世纪飞驰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代进伟的父亲10万元。因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世纪飞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辆所有者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包括:发生事故地点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于旺有逃逸行为,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原告方律师提出,于旺的逃逸行为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因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险。我国从1984年就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为强制险,1997年北京全面实行强制险制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无法领取牌照。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交通肇事、车辆更改使用用途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
法院认可车库入口属于道路,但是没有采纳原告律师关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应赔偿”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一方肇事逃逸后,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助,国家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或丧葬费,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承担赔偿义务的应为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并无法定的赔偿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主审法官表示,机动车肇事逃逸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强制险还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都将交通事故逃逸作为免责的情况之一,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救助伤者,不要侥幸认为肇事逃逸后能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公共停车场是否是道路的问题,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除了大家理解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上述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在公共停车场开车也需谨慎。濠电偞鍨堕幐鎼侇敄婢跺ń缂氶柣妤€鐗忛埢鏃堟煏閸繃锛嶉柛搴涘劦瀵爼鎮滈崶鈺冩殼濠电偛鎳忛幐姝岊暰闂佸搫鍊告晶浠嬬嵁閸℃稒鍋e〒姘功绾惧潡鏌i敐鍜佺吋鐎规洘濞婇垾锕傚箳閺冨偆妲�1闂備礁鎲$敮鎺懳涘┑瀣闁规崘顕х粻顕€鏌曟径鍫濃偓妤呯嵁閸℃稒鐓ユ繛鎴烆殘椤︼附銇勯敃鈧ḿ锟犲箚閸ヮ剚鏅搁柨鐕傛嫹15%闂備焦瀵х粙鎰濮樿泛鐓橀柛顐ゅ枔閳绘柨鈹戦悩鍙夊櫧婵″弶鎮傞幃褰掑炊閵婏妇鈹涚紓浣介哺缁诲牓骞嗛崶鈹惧亾閿濆骸浜滃ù婊冪埣閺屻倕鐣烽崶銊︾彧濠电偞鎹囬弨鍗烆嚗閸曨偒娼╂い鎺戝€归惁婊堟⒑閹稿骸鍠曢柟鍑ゆ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