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擅自放弃追偿权 车险不赔

 所属分类:  2013-10-27 14:08:38    加入收藏
   1998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 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 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王某因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 “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结论】
       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却不能获得保障。

2013年2月27日

三大车险公司主动“整改”?
    三大公司主动“整改”? 中小保险公司的集体“炮轰”导致三大财险公司杭州车险新单业务遭遇行政叫停。 12月19日,杭州人保、平安、太保三家公司员工被告知,当日起暂停新增商业车险的承保业务(详见12月19日中国经营网独家报道《三大财险巨头暂停杭州车险新单业务》),具体要求是:从12月19日起,人保、平安、太保三大财险公司在杭州地区暂停开展新增商业车险的承保(包括新车和转保)业务,包括来自中介、网销、电销等各大渠道的新增业务,期限暂定从2011年12月19日起到2012年1月19日。坊间流传的说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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