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废除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厦门市车险   2013-10-27 22:28:46    加入收藏

近日,豪车相碰理赔成困难屡见不鲜,正是需要新规出台的时候。中国保监会昨日新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此次车险新规完善了保险事项,集中体现了三大亮点。

   中国保监会8日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过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总体来看,此次改革方案体现了三大亮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

   随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尤其是去年以来,广大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车险改革已是势在必行。可以看到,在此次出台的车险新规中,广大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

   专家表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在保险合同的具体技术层面对近年来公众关注的具体热点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反馈和制度安排,在维护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努力。

   差异化产品费率形成机制

   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改革稳健推进,防范行业风险

   从此次改革方案看,稳健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为防止车险恶性竞争情况重现,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推进方式,对保险公司的自定费率,监管部门将根据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保监会新规废除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

   “无责不赔”条款被叫停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保额将按实际价额核定

   《通知》还叫停了车险理赔时“高保低赔”的惯例。在过去,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此,《通知》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同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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