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证”开“大车”,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10-27 22:38:11    加入收藏

 今年3月12日晚9时许,朱先生驾驶金杯车行驶至北京朝阳区某路口时与反向行驶的大众辉腾轿车相撞,两车损失严重。之后,车主在到场交警提醒下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事故施救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预估辉腾轿车损失约5万元,建议事故双方协调处理。

   然而,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现场拍摄双方证件的时候,发现朱先生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而金杯车行驶证载明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因此保险公司认定朱先生未取得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违规行为,故保险公司商业险、交强险整案拒赔。

   朱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意外: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有人不禁要问,保险公司是怎么界定朱先生没有驾驶资格的?

   有关保险专家解释,相关条款明列“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就意味着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作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违规行为,无证驾驶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将不予赔付。

   当然,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条款也引发了一些质疑:如果事故发生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亡,受害人得不到相应赔付从而使得利益无法保障,岂不是很不合理?对于这一点,我国的交强险和一般商业险有所区别。商业险规定,只要是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偿垫付。而交强险却规定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时,虽然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却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这种垫付是可以事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但是对于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却无需垫付费用。因为这种垫付不仅需要发生追偿成本,并且可能无法追回垫付款。

   为了避免这种上了车险却无法获得理赔款的尴尬,上述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弄清驾驶证对应的驾驶车型,明确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范围。“对于车型的界定,广大驾驶证持有者应认真阅读公安部于2007年11月颁布的新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按照承载量、车长的不同,同一款车可能出现多个车辆类型。车主只有认真区分准驾车型,才能切实保障自己的相关利益,避免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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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15日,温州泰顺县拖拉机手朱贤忠驾拖拉机运货。下午5点光景,途经泰顺县老58省道某路段,与6岁男孩郑国友发生碰撞,男孩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作出了调查认定,结果是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之后,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朱贤忠想到了自己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当时投保的机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宁支公司。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认定这起事故不在索赔范围,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具体理由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朱贤忠所持的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H,即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而他驾驶的是G型拖拉机,即大中型拖拉机,由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认定他未取得驾驶资格。

    之后,采访了中保财险浙江分公司,理赔部工作人员认为,景宁支公司作出的拒赔决定是“正确的”,因为保监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交强险条款减轻了保险人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负担,属于无效条款,对受害人没有约束力(详见本报11月30日第三版报道《交强险条款,理赔“挡箭牌”》)。

2013年7月1日

出地库撞墙刮漆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汽车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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