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功车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所属分类:  2013-10-8 10:56:09    加入收藏
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含同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特点。射幸的意思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所谓射幸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投保人缴纳了少量的保险费,当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贻偿,赔偿额往往远高于当时缴纳的保险费。反之,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只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保险人的情况正好相反。

  2.机功车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好标准合同条款,以供另一方当事人考虑接受还是拒绝的合同。附和合问往往由指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事先印制成固定格式。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2002年以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司条款由保监会统一制定.2003年后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投保人对这些条款只能表示接受与否,当投保人有特殊要求时,也只能在保险人提供的附加条款书选择。

  由于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特点之一是面广量大,投保人对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基本雷同,因此保险人完全可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投保人的需要,以此为依据制定格式合同。如果一定要与每一个投保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保险条款,对保险人来说工作量不堪重负,而且这部分工作量的费用必然以保险费的组成部分转嫁到投保人身上,保险费因此而上升。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认识到不同投保人群体具有不完全相同的风险状况,因此针对不同投保人群体制定不同的格式合同,以更加切合不同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因此,充分认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与“霸王条款”严格达分开来是十分有必要的.

  3.机劝本机损失保险合同是不定位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合同中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核定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确定的时间不一致,客观上可能造成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不一致。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的保险称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称为不足额保险,相反的情况称为超额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分析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差异对赔付十分重要,足额保险应该足额赔偿:不足额保险赔偿应该以保险金额为限度进行赔偿:如果是超额保险,那么只能以保险价值为赔偿上限。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之所以确定为不定值保险,其依据是“损失补偿原则”。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折旧,以及机动车辆价格的波动,使机动车辆的价值无法在投保时完全确定。对于价格下跌中的受损机动车辆按照投保时的价值赔偿,被保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就会超过该车辆实际价值.显然这是违背损失补偿原则的。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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