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单未送达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10-8 11:13:32    加入收藏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送达给投保人,这是保险公司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2005年6月,许先生货欲买了一辆别克桥车,并按照车商的要求同时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许先生当时只是按照车商的要求,填写了投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车商并未向他就保险事项作任何解释.由于很长时间没有见到保险单,许先生便向车商询问,车商回答:“为你是货款买车.所以你的保险单全都抵押给了银行,发生文通事故,你找我们好了”.同时提供给许先生一个保单号码和报案电话.许先生当时也没有深究,就认可了这种解释.2006年年初,许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与一辆帕萨特车在道路上相撞的文通事故。经文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双方在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对方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仍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判决后.许先生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许先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后.很快就向许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认为许先生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改便车辆用途,使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此拒绝赔偿.许先生接到拒赔通知书后深感冤枉,自己连保险单都没看见,哪里知道改变用途的规定,便屡次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有欠妥的地方: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没有尽到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义务.既然投保人连保险单都没看见,也就无从了解保险合同的规定.车商作为代理人,也没有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缔约过夫的责任.这个案例提醒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车商)销售保险单的时候,需要时兼业代理人如何代自己履行法定义务,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易于操作的流程,这个流程应能确切监督、反映兼业代理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法定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人的行为放任不管,那就无法进免代理人的行为失控.比如像本案中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只知道卖出保险拿佣金,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自作主张将车险保单交给银行,使投保人无从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后一定要索要保险单等相关合同文件,并要求解释说明保险条款及合同内容。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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