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送达给投保人,这是保险公司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2005年6月,许先生货欲买了一辆别克桥车,并按照车商的要求同时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许先生当时只是按照车商的要求,填写了投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车商并未向他就保险事项作任何解释.由于很长时间没有见到保险单,许先生便向车商询问,车商回答:“为你是货款买车.所以你的保险单全都抵押给了银行,发生文通事故,你找我们好了”.同时提供给许先生一个保单号码和报案电话.许先生当时也没有深究,就认可了这种解释.2006年年初,许先生将车借给朋友张先生使用。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与一辆帕萨特车在道路上相撞的文通事故。经文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双方在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对方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仍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判决后.许先生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许先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后.很快就向许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认为许先生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改便车辆用途,使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违反了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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